CPU 执行程序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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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及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赔偿等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同时规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草案,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此外,草案规定,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赔偿,按照个人所受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所获利益确定数额,上述数额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各个领域和多个部门的职责。草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际,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加大惩处力度 对违法行为设严格法律责任 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衔接,草案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各项权利进行了明确,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建立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等义务,要求其按照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定负责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其个人信息活动进行合规审计;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高风险处理活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履行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和补救义务等。
明确职责分工 突出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作用 草案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处理者,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对于其他需要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定了经专业机构认证等途径。 同时,草案对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同意”作出更严格的要求。对因国际司法协助或者行政执法协助,需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要求依法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对从事损害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等活动的境外组织、个人,以及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我国采取不合理措施的国家和地区,草案规定了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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